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審議諮詢委員會設置及蒐藏品註銷與處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東美研字第1082000536號函訂定
一、本館為蒐藏品之諮詢、鑑定、註銷及處置,特設立「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蒐藏審議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設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館館長擔任。置委員五至七人,委員會依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館外專家學者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本館館員列席。
三、本委員會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曾)任大專院校相關歷史、博物、圖書館、藝術科系助理教授級以上,並對鑑定項目具有鑑賞能力者。
(二)曾擔任國內或國外重要藝文、博物展覽評審工作。
(三)知名藝文理論家或評論家、藝術前輩、文史家或藝文團體負責人。
四、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蒐藏品之價值及有關資料之審查與鑑定。
(二) 本館蒐藏品註銷、處置之審查。
(三) 其他有關蒐藏諮詢事項。
五、本委員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
六、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蒐藏品:指照片、手稿、圖畫、雕塑等具有歷史、學術、美學或其他收藏價值之物品(不包括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等)。
(二)註 銷:指將某一蒐藏品從館藏中永久除籍、移離之手續。本館蒐藏品符合本館蒐藏要點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註銷。
(三)處 置:指蒐藏品註銷後的處理方式。
七、蒐藏品註銷前須先辦理註銷評估,由本委員會召開蒐藏品審議諮詢會議進行審議,其結果應會辦行政室、會計機構,陳請館長核定後執行。審議核定後,由行政室辦理註銷登記。
八、蒐藏品經註銷後,除於取得時另有限制條件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方式處置:
(一) 與其他學術機構或博物館進行交換。
(二) 贈與或轉移(含國有財產法與事務管理規則中所指之移交、轉撥、撥出):贈與或轉移其他公立學術機構或博物館蒐藏。
(三) 如註銷情形為購買取得之蒐藏品,依相關契約規定辦理;捐贈取得之蒐藏品,則原物歸還原提供者。
(四) 依相關法令規定銷毀。
(五) 保留於本館做其他業務之用。
九、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館專職人員出席諮詢或審查時,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在年度所列相關費用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