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B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 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七日為限。
三、承上,旨揭解釋令敘明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且照 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 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 主不得拒絕。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不得變 更。
四、檢附解釋令一份,本解釋令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正式生 效。
五、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一)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 定 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二)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 時,雇 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 第 2 頁 共 2 頁 不利之處 分。」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二 十一條、第 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