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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性別平等工作法暨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範辦理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暨「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手冊(113年3月 版)」規範辦理。

二、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第1項規定:僱用受 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 對 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針對受僱者,應使其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 練。 (二)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 查 及決議人員,每年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 

三、檢附雇主辦理性騷擾防治訓練課程及時數規劃表(附件一) 。  綜上,各單位如有規劃辦理相關性別平等教育訓練有其授課師資 需求及協助,可洽社會處勞工行政科諮詢,電話:089-328254分機 377。

四、另重申性別平等工作法第6-1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 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 入勞動檢查項目。」另依勞動檢查法第13條規範略以:勞動檢查 員執行職務,除特殊事項外,均不事先通知事業單位。本府執行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實地勞動檢查,將採不預告實地查訪時間 方式進行。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 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 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