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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東縣政府執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實地勞動檢查暨雇主權責規範說明

一、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等規定辦理。

二、另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之。(如未公開揭示,勞動檢查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第3項規定: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承上,同法第3條第2項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三)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五)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被申訴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四、又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第1項規定: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對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針對受僱者,應使其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

五、承上,同法第9條第2項前項規範之內容,前項教育訓練,應對下列對象優先實施:

(一)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指定之人員或單位成員。

(二)事業單位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擔任主管職務者。

(三)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各級主管。

六、綜上,性別平等工作法實屬軍、公、教、勞一體適用,本府除持續執行勞動檢查外;各單位如有規劃辦理相關性別平等教育訓練有其授課師資需求及協助,可洽社會處勞工行政科諮詢,電話:089-328254分機377。